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1月30日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中国(广州)网站和其他配套系统组成,按照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归集覆盖全市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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