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
《广州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1月26日
广州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公众使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文明建设,营造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按照管理权限以及公厕所处位置,分为环卫公厕、公园公厕、农村公厕和社会公厕。
第四条 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安全卫生、便民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厕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环卫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以及辖区内其他公厕的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园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体育、港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厕使用智能设备,配置环境监测、异味控制、智能照明、应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灭菌、消毒、除臭等新产品。
第八条 鼓励公厕设计在外观造型、空间结构上融入个性理念和艺术创意,体现广府文化和时代潮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园林、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编制公厕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及用地需求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部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厕建设需求,明确公厕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划在符合条件的位置设置公厕:
(一)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商业大街、体育场馆、医疗机构;
(三)客运站场、地铁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码头、机场、加油(气)站;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五)工业园区、商贸中心、居住小区;
(六)农村地区的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集中、居住密集的区域;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建配套公厕的建筑面积、规划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厕,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公厕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厕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与周边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
公厕设计应当注重人性化,设施建设以及设备配置应当考虑适老化、适幼化需求,按照规定设置轮椅坡道、扶手抓杆、无障碍厕位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厕,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其他公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第三卫生间,或者与无障碍卫生间合建。鼓励有条件的公厕增设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公厕设计应当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提高女性厕位数量。人流密集场所的公厕,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应当不小于二比一;其他场所的公厕,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应当不小于三比二,小便站位按半个厕位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男女通用厕位、潮汐厕位。机场、火车站以及举办国际性活动的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场所内的公厕,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坐厕。
公厕建设应当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配置便器、洗手台(盆)和照明、通风、供水等基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现行建设标准的公厕应当进行改造,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整体建筑改造时同步对公厕进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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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