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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独立式公厕应当修建化粪池并接入公共污水管网,粪渣应当定期清掏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排放粪污。

  在人口规模较小、居住相对分散、未铺设公共污水管网的农村地区,农村公厕粪污处理后应当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三章 使用维护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卫公厕,由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环卫公厕,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二)市、区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的公园公厕,由公园管理机构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公园公厕,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厕,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村民委员会负责的农村公厕,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四)社会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厕维护管理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通风、照明良好,无蚊蝇、蛆虫,无明显臭味;

  (二)地面无积水、积尿、烟头、纸屑等杂物,墙壁、顶棚、隔断板无乱画乱张贴、熏烫,无积尘、蛛网或者其他污物,建筑外檐和门窗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三)便器无尿碱、污物和积存粪便,下水通畅,粪便无满溢,化粪池密闭,洗手台(盆)无杂物;

  (四)设施设备外观干净整洁、工况良好,无部件缺失、破损、松脱、锈蚀,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

  (五)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厕指引牌、标志牌、信息牌;

  (六)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消毒、消杀、清洁药剂的配备和使用管理;

  (三)清扫保洁、消毒消杀、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四)在化粪池内开展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指引;

  (五)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八条 公厕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费。环卫公厕和公园公厕应当免费提供厕纸、洗手液。鼓励其他公厕免费提供厕纸、洗手液。

  鼓励全市临街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一楼内设厕所在工作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悬挂对外开放标识,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环卫公厕、公园公厕应当实行专人保洁,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位于人流密集区域的,开放时间24小时,保洁时间不少于16小时;

  (二)位于其他区域的,开放时间不少于16小时,保洁时间不少于12小时。

  鼓励农村公厕实行专业队伍巡回保洁,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

  鼓励社会公厕实行专人保洁,开放、保洁时间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有固定开放、运营时间的场所,其公厕的开放、保洁时间应当与该场所的运营时间一致。

  第二十条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维护环境卫生、爱护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在便器外便溺;

  (四)盗窃、破坏公厕公共物资和设施设备;

  (五)侮辱、殴打公厕作业人员;

  (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厕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通过搜索引擎、通讯资讯、地图导航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公布公厕地理位置、开放时间等信息。

  市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拆除的公厕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厕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配合做好公厕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卫公厕、公园公厕、农村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维护管理的农村公厕,其经费由区、镇、村统筹保障。

  社会公厕的维护管理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认领、投放商业广告、增设商业服务点等方式,完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维护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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