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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志洋

2024年1月16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南沙区开展港澳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先行先试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南沙区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信息化支撑,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系统。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和区级人民政府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际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时依法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不从事涉及国家和本省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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