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志洋
2024年1月16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南沙区开展港澳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先行先试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南沙区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信息化支撑,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系统。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和区级人民政府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际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时依法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不从事涉及国家和本省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登记机关实行智能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推行网上受理、确认、发照或者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和协助办理等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全程线上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自主申报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对拟定的名称自主进行查询、判断、申报。
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确定经营范围。
对于新业态、新行业等在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没有对应条目的,市场主体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个性化表述的建议。
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提出的建议后,应当依法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修改相关规范条目,及时更新规范目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标准地址库,提升标准地址库智能比对率。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标准地址库范围内,且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免予提交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应当对其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标准地址库范围内的,或者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加强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设计、使用自定义的章程、合伙协议,也可以选用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化章程、合伙协议。
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将自定义或者标准化章程、合伙协议提交为备案资料。自定义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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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