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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2)

  第八条 登记机关实行智能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推行网上受理、确认、发照或者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和协助办理等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全程线上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自主申报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对拟定的名称自主进行查询、判断、申报。

  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确定经营范围。

  对于新业态、新行业等在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没有对应条目的,市场主体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个性化表述的建议。

  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提出的建议后,应当依法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修改相关规范条目,及时更新规范目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标准地址库,提升标准地址库智能比对率。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标准地址库范围内,且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免予提交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应当对其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

  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标准地址库范围内的,或者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本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加强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设计、使用自定义的章程、合伙协议,也可以选用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化章程、合伙协议。

  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将自定义或者标准化章程、合伙协议提交为备案资料。自定义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提交章程、合伙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章程、合伙协议纳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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