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3)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外,市场主体可以在章程、合伙协议中设定隐秘条款,用以规定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十四条 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指定或者委托在广州市内常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担任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由符合前述条件的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担任。
对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用风险低的诚信守法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可以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用管理档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实名认证、办理登记、提交年度报告、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保持联系电话更新等信息,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记录并及时动态更新。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根据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委托,开展下列与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服务:
(一)代表市场主体与登记机关沟通、联络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等有关事项;
(二)代表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手续;
(三)代表市场主体接收或者递交与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代表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
(五)负责对提交登记机关的市场主体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六)管理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七)接受登记机关依法问询并及时提供答复;
(八)与市场主体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实行集群注册登记,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进行住所托管,以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应当建立入驻市场主体名册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入驻市场主体存在异常、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南沙区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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