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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4)

  集群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利用现有信息技术等手段核验上述人员身份真实性的,市场主体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信用承诺书,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登记机关应当将信用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作出承诺,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的,可以依法免予提交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过程性文书材料。

  市场主体应当妥善保存前款规定免予提交的过程性文书材料以备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主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依法查询和使用市场主体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南沙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将其标记为除名状态。市场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消除异常状态的,除名状态解除。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将市场主体的留存文件、承诺事项及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高风险市场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建立联通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推送、反馈渠道,实现远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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