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5)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支机构、备案经营场所的监管由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等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南沙区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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