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志洋
2023年12月27日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
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目标,完善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评价相关工作机制,为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公共服务体系,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政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或者确定的管理机构具体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筑行业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优秀建筑评选活动时,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情况纳入相关评选指标。
第七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装配式建筑要求。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确定一定区域,创建、发展绿色生态城区,明确其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实现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区域建筑能效提升等项目,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水平。
绿色生态城区具体区域范围在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第九条 除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有更高要求外,新建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的节能标准进行建设;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
(四)管理部门对建造方式有要求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推广装配式等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相关要求。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以及零碳建筑。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出具建筑工程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报、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书面承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星级绿色建筑等级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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