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
对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阶段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出具建筑工程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书面承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装配式建筑等级预评价,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
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或者装配式建筑等级预评价。
第十二条 本市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政府投资的建筑应当使用绿色建材。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用高效储能、蓄冷、数字化管控平台、装配式高效制冷机房等技术设施,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五条 新建绿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等移交的资料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信息、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确保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向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用电、用气、用水分类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超过建筑能耗限额并经能源审计、具备节能改造条件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的整体性能或者所涉及部位的热工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使用财政资金改造时,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含节能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单独设置绿色化改造专篇,明确绿色化改造措施,提升小区绿色低碳水平。
鼓励既有建筑在保证建筑结构和供电、供气、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加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外墙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适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容积率激励措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上浮。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为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碳减排贷款等信贷产品。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将参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等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开展信用评价,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获得政府表彰、奖励或者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可以将参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活动的相关单位列为守信激励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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