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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3)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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