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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八章 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 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其他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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