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1)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指挥或者阻挠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峰时段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将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委托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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