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决定(2)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或者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九、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修改为“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修改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体现。”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组成人员就有关事项或者条款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或者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提交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二十五、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在第一款中“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删去第二款。
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布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公布之日在深圳人大网上刊载电子文本。”
二十八、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十九、将第四条移至第八章,改为第七十四条。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三十一、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三十二、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