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决定(9)
第八十三条 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由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的答复意见予以答复。
第八十四条 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由接受委托的单位提交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报告等。
第八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聘请立法咨询专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助理,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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