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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二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产业应用

  第五章 产业支持

  第六章 技术创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

  第三条 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遵循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分类管理、协同运行、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推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政策,推进与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的培育拓展,推进与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建立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本市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规则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十条 本市鼓励成立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等工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有序发展。

  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宣传低空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

  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

  (二)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

  (三)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

  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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