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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2)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

  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 飞行计划处理;

  (二) 航空情报服务;

  (三) 航空气象信息服务;

  (四) 低空数字空域图;

  (五) 导航;

  (六) 监视;

  (七) 告警;

  (八) 协助搜寻与救援;

  (九) 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并推动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低空数字空域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城市建筑;

  (二)自然山体;

  (三)海域、河流、湖泊;

  (四)重要保护区;

  (五)低空范围内其他主要自然障碍物、人工障碍物;

  (六)不同类型航空器的低空飞行空域;

  (七)电子围栏;

  (八)其他与低空飞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区分不同类型航空器特点,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

  低空空域使用方案应当适应隔离飞行逐步向融合飞行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航空器低空飞行技术发展水平、法规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社会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运行安全为导向,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低空飞行实施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在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下,依托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飞行告警、信息发布等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并适应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结合飞行活动需要,推进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

  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

  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

  第四章 产业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展公务飞行、商务飞行等低空飞行服务,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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