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二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