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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第十三条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用地建设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场规则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盘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资源效能,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

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地下空间优先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统筹推进污水和固废处理。

高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腾退出清,为低碳发展项目腾出空间。

第十九条 高新区建设发展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交通、金融、商贸等服务配套。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一区多园”数据平台,推进各园区数据联通、资源共享、招商协同、企业联合培育,实现数字化统筹治理。

各园区在规划建设、对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名称前统一冠以“珠海国家高新区”,树立高新区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探索与高新区以外区域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鼓励在各园区复制推广先行先试政策成果。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推行各类改革探索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研究,编制高新区“一区多园”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布局,差异化培育、集聚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基础条件,整合区域资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各园区产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园的统筹布局、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园区立足主导产业定位,建设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推动各园区高端化、差异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新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招商工作,重点开展产业集聚招商、产业链式招商,统筹重大项目招商,探索专业人员精准招商、资本招商等新模式。

市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产业招商工作指引,统筹招商信息、招商政策、宣传推介、项目接洽等,指导各区政府及各园区开展招商活动。

探索建立各园区之间的联合招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将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高新区,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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