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3)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造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设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载体,为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开展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遴选优秀项目、引进优秀企业。
第三十三条 市、区政府联合设立“专精特新”专项发展基金,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高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梯次培育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重点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领域的财政投入,运用财政资助、贷款贴息、事后奖励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项目引进和企业创新活动。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坏账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履职尽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原则,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单独考核指标,重点对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鼓励、支持国内外市场主体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并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服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力度,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 发挥各类产业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的行业协会开展多元化企业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区域、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为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完善要素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重点领域以及产业发展新业态,组织拟订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各区制定分园区专项产业政策。
各区政府制定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应当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实现市、区政策有效衔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对市区联动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
高新区应当完善人才服务政策措施,建立人才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老人赡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区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高端紧缺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建立“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机制,优化项目团队整体引进和配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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