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完善重点产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依据其专业能力和所做的贡献,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编制可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服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多种渠道宣传解读优惠政策、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惠企补贴资金等政策信息。
支持园区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智能化、便捷化“一站式”全生命周期服务。
推进制定“企政服务”珠海地方标准,开展企业综合服务标准化国家试点建设。
第四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引进金融、证券、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对相关服务机构入驻企业服务中心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托珠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高新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和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代理、评估、运营和维权援助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程序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
单位或者个人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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