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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豪

2024年1月19日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基层和源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产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争议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协商等方式,化解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行政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推进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联动,实现行政争议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履行区政府行政争议调解相关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提供必需工作保障。

  第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与协调。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推动构建行政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相衔接,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第八条 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

  市、区政府负责的行政争议调解由行政争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系统行政争议调解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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