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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9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豪

2023年12月14日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本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探索建筑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职责。

  第五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利用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等专项资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资金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评价管理。

  鼓励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保障绿色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和绿色施工费用的投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项目未通过绿色建筑评审或者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工程结算时,核减其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项目未落实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结算时,核减其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增量成本。

  第十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根据详细规划将绿色建筑、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用地规划条件要求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房屋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实施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目标、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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