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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3)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部署,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评审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星级及以上项目,以及申报国家及省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进行绿色建筑评审。

  鼓励建设单位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条 逐步推行以信息化数据为基础的全过程信息系统管理,包括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及施工组织等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建筑构配件与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应用管理。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过程全面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筑建设单位在相关技术认定阶段提交建筑信息模型。

第四章 技术应用推广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省和市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及产能建筑。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或者地下空间,进行融合园林生态系统的多层次和多功能的绿化、美化。鼓励对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提倡使用绿色建材。

  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绿色建筑性能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五)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六)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及产能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对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通过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方式办理,以缩短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间。

  第三十八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筑作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比例上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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