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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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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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