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协助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加强智慧工会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内容,发挥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网络平台作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组织职工进行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培训,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应当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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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