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3)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不得直接委派。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第十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中女性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如工会中无女性主席或者副主席,可以在女职工委员会中选配一人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一般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县级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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