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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4)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组织职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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