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4)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统一代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设独立的经费账户,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的上解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职工服务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水平。
工会所属不动产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迁建所需土地、房屋和资金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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