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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

(四)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或者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与律师相关工作机构的合作,开设法律服务窗口,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开展困难救助、就业帮扶、子女上学救助、送温暖等活动,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货车司机之家、工会女工家园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为职工停车、充电、饮水等提供便利。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心理健康,推动建立职工心理健康咨询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工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保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疗养、休养的,工会及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爱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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