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一号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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