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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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