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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物业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

(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指导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四)采集、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

(六)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发布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依法查处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消防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工业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占用和毁坏绿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查处;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矛盾调解、化解纠纷;

(九)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三)定期会商研究处理突出的物业矛盾,调处矛盾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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