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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3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以大通区九龙岗镇的小东山为界,西以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小火山为界,南北以沿山路为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风景区内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风景区规划的实施,将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建立风景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大通区人民政府、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制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内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完好;

(三)设置风景区的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标牌;

(四)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

(六)加强日常巡查,采用视频图像信息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七)采取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资源质量和森林景观观赏价值;

(八)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对护林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卫设施;

(十)按照批准的规划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林长制职责,做好植树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生长、栖息环境,履行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等方式举报。

第十二条 风景区规划中的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捐资兴建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风景区内建设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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