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七号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
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
(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
(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其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普通高等学校兵员预征预储,组织应征公民学历学业审查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和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身体原因退兵协调处置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等有关工作;
(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协助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保障,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做好招录、接收退役士兵有关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第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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