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4)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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