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4)
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数据除外。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工信部门的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快新能源汽车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引进绿色通道。
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招引新能源汽车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落户安徽创新创业。
加强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动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校企联合培养机制,更好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需求。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汽车产业金融支行、特色事业部及专业团队等特色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产品创新、信贷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等机制,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满足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
建立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开展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推动汽车领域企业上市挂牌。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当纳入全省政银担业务体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用地需求,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排放容量、用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醇醚等非石油燃料汽车的发展,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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