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的;
(五)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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