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
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节 自行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选聘
第三节 物业承接和退出
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本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权责对等、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推动物业服务与社区生活服务相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营造全龄友好、幸福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居(村)民服务等事项。
第七条 社区发展治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开放参与、信用为本的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指导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构架。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规范化运行;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接受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议事机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标准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鼓励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律师等参加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等。
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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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