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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13)

第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和运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一百条 本条例所称的管理规约包含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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