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7)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信息应当定期公开。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包括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三)物业服务事项、管理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服务信息;
(四)电梯、消防、供排水、安全防范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以及维护管理情况;
(五)物业费收支情况;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费年度预决算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重大投诉处理情况;
(七)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公示前款相关信息,不得侵犯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隐私。
业主有权查阅、复制本条第一款各项公示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复制费用由查阅人承担。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电梯轿厢、小区(单元)楼栋出入口等公共场所为发布公共事务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和更新真实、完整、准确的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三)发现违法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
(五)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需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保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开展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等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公共事务或者居(村)民服务等事项的,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选聘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含有住宅的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含有住宅的物业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五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一)因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物业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三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鼓励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平台,无偿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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