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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喀什古城保护,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喀什古城的规划、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喀什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风貌和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喀什古城。

  第四条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喀什古城保护力度,将喀什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喀什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编制保护管理行政职权清单,委托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保护管理职责,主要负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喀什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组织、配合实施喀什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喀什古城保护、利用项目;

  (五)组织开展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六)负责喀什古城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申请设立公益性基金会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喀什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喀什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对在喀什古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喀什古城保护范围的各类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喀什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条 喀什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

  (三)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古道特色、老墙风貌;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五)传统手工艺、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礼仪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第十一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巷道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沿街挑梁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照明光色等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喀什古城整体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

  第十二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喀什古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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