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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3)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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