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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执行。
  第五条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
  (三)提出《税则》调整建议;
  (四)定期编纂、发布《税则》;
  (五)解释《税则》的税目、税率;
  (六)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实施国务院决定的其他关税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九条 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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