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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7)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的货物、物品,应当根据该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该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出境的,应当补足依法应缴纳的关税。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九条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
  关税征收管理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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