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和评估人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
(二)伪造、涂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机构从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标准、规范、规程从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
(二)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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