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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5)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修改调整情况,采取动态清理、专项清理等方式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政府规章动态清理: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相关领域出台新的上位法的;

(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动态清理的情形。

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省有关动态清理的规定开展清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政府规章专项清理:

(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国家对行政体制或者政府职能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其他需要组织专项清理的。

政府规章专项清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或者授权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的《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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