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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3)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提交规划核实申请。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原宅基地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符合乡、村庄规划前提下,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材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提供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房建设图集。

(三)使用原宅基地建设的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提供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房建设图集。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实行简易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图集,供农村住房建设选择使用。农村住房建设图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对风貌管控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总平面图;附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要求的相关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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