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六号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和青浦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和本市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 对推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九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
示范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职责。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等机制,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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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