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2)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具有引领性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激励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本市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产品设计应当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本市推动对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对行业生产工艺进行全过程调查和诊断,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化改造方案,并推动企业按照改造方案实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本市探索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相衔接。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市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内产业空间布局,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整合、升级相关设施、资源、能源,建立物质和能源循环系统,实现资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体废物最少量产生。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环境状况,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确定循环化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等新型建造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等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本市推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取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泥浆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探索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本市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药、节肥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产生。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动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和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方案,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第二十四条鼓励电子商务、寄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子商务快件原装直发,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或者可循环配送箱等,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本市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推动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推动全面减少过度包装,推进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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