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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3)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宣传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打造绿色品牌、丰富绿色消费场景、实施绿色消费激励措施、明示产品再生原料采用和回收利用途径信息等方式,带动全社会绿色消费。

  本市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对食品浪费意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和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支持商场、超市、旅游专卖店等场所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倡导饮品经营者为自带杯具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倡导旅馆经营者提供续充型洗洁用品。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实行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优先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

  本市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公物仓管理制度,通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对闲置、长期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统一调剂。

  倡导办公场所设立办公设备共享区,实现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设备共享。

  第二十七条鼓励居(村)民通过分享、交换、交易等方式,促进家庭闲置物品重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居(村)民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鼓励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旧书分享、交换使用。

  第四章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融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可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循环利用需要,实行可回收物的精细化分类,并逐步予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实行专项回收。

  第三十一条本市引导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包装物回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装物回收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寄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可以与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回收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能级等内容,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加快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高水平利用,推动废旧产品设备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机溶剂再生利用、有价金属清洁提取等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动装修垃圾和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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