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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5)

  第五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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